編號 |
項目 |
1. |
產學小聯盟計畫經費可否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執行? |
A: |
產學小聯盟計畫應由主持人統籌運用及管理,國科會不同意經費移撥至共同主持人之任職機構執行,若共同主持人有相關經費之使用需求,仍宜經由主持人任職機構進行經費核銷。 |
2. |
產學小聯盟計畫核定之人員可否轉換?例如「專任助理換成兼任助理」? |
A: |
專任助理和兼任助理可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進行變更。 |
3. |
核定人員經費不可追加,若需再增加人員,是否可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A: |
產學小聯盟計畫核定後,不得再向國科會申請經費追加。如有新增之用人需求,計畫主持人可尋求其他經費來源增聘人員,或者是在既有的核定額度之下,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變更或流用。 |
4. |
「聯盟收入」的定義為何?若廠商提供人力與耗材,但難以估算成實際經費,則此聯盟收入之經費換算,是否可由無形換算成有形之金額? |
A: |
「聯盟收入」係指現金收入之經費,聯盟會員投入之人力及其他資源可以其他方式舉證呈現。 |
5. |
5.與廠商合作契約需配合國科會核給計畫執行期間嗎?如需配合,則會費與出資款於國科會計畫結束後,如有賸餘應如何處理? |
A: |
(1)與廠商之契約不需等同國科會計畫期間,但是聯盟會員數之認定係以當年度10月31日時仍有合作關係之聯盟會員為認定基準。至於廠商出資款相關規範則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準。(2)另屬國科會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則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辦理。 |
6. |
執行機構向廠商收取之技術服務收入,是否須繳納營業稅? |
A: |
查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請參酌辦理 |
7. |
產學小聯盟計畫要求參與業界繳交會員費,則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需繳交會費嗎?如需繳交,可否以國科會核定之小聯盟計畫款繳交?抑或可以預算內經費繳交? |
A: |
國科會未要求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需繳交會費,亦不得由國科會補助經費項下支付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之會員費。執行機構若願意挹注額外經費支持產學小聯盟計畫,國科會樂觀其成。 |
8. |
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或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單位應以何種方式呈現聯盟會員費?廠商出資款項之收支情形是否列入國科會計畫經費查核項目之一? |
A: |
請執行機構以產學小聯盟營運收入收支報告表,呈現聯盟會員費及其他相關收支情況,國科會查核重點在於確認聯盟是否確實收取會員費或其它相關費用。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其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準。 |
9. |
產學小聯盟目的在於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派駐國外人員不符合本計畫原則。另根據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補助經費得編列國外差旅費。 |
A: |
請執行機構以收支報告表的形式來總體呈現聯盟會員費及其他相關收支情況(詳參考範例),國科會查核重點在於確認聯盟是否確實收取會員費或其它相關費用。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其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以執行機構與廠商訂定之書面契約為依歸,國科會不予干涉。 |
10. |
產學小聯盟申請是否有規定業界出資比例?會員費是否有標準或依據? |
A: |
產學小聯盟沒有規定業界需出資之比例,也未規定會員費標準,可參考相關公協會運作方式。 |
11. |
產學小聯盟申請是否有規定業界出資比例?會員費是否有標準或依據? |
A: |
產學小聯盟沒有規定業界需出資之比例,也未規定會員費標準,可參考相關公協會運作方式。惟聯盟運行期間,聯盟可能會向會員收取相關費用(例如檢測服務等)。 |
12. |
產學小聯盟之聯盟經費是由聯盟自己決定或者是依據國科會的管理辦法呢?聯盟的收入(會員費或技術服務費或報名費等)是進到學校或是進到計畫辦公室內?抑或可列入與廠商訂定書面契約後依約使用?會員費與出資款之用途有無限制?可否購買使服務更完整之技術? |
A: |
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聯盟會員參與計畫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與聯盟會員以書面契約約定。聯盟會員以簽約並繳交會員費作為認定標準,至於會員費之標準則由計畫主持人訂定,期中查核時將以聯盟會員數及收入金額作為檢視聯盟運作重要指標。此外,聯盟會員費之繳交、管理及使用需透過執行機構循內部行政程序處理,避免產生弊端。國科會補助經費需符合經費補助項目,請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及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
13. |
若計畫主持人變更,計畫的設備是否可以移轉? |
A: |
公立學校設備可以移轉。 |
14. |
預期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業界)之定義?是指原本就已經是業界人士?還是經由此計畫畢業後就業之學生? |
A: |
培育聯盟會員人才數係指企業會員經由聯盟運作或服務機制而達到人才培育效果之人數。畢業學生數另由其他指標來呈現。 |
15. |
衍生之技術服務或產學合作計畫是指由業界申請計畫?或是也可由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
A: |
衍生之技術服務係指經由聯盟運作所衍生出企業會員另以技術服務案委託計畫主持人之個案服務;產學合作計畫則是指協助聯盟廠商會員申請到政府部門相關產學合作計畫(例如: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 |
16. |
產學小聯盟計畫屬技術服務性的計畫,請問最後績效的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規範?各個指標是否在部內有一致的標準?聯盟的運作方式是否有定義? |
A: |
因為計畫聯盟屬性不一樣,除了審查重點外,會以聯盟成果作為績效指標,把績效呈現彈性留給各計畫去執行。也無規定聯盟運作標準。 |
17. |
產學小聯盟的聯盟會員資格定義?會員數量是否有一定的標準? |
A: |
聯盟會員資格定義請參考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會員數建議至少3-5家廠商會員。 |
18. |
提產學小聯盟第二期計畫時,如何表現第一期的成果?第二期管考部分是否有額外需要注意的項目? |
A: |
(1)若申請第二期計畫,計畫主持人除須於指定期間前線上提出申請案外,單年度10月31日前一樣要至國科會線上繳交結案成果報告,以利第二期審核提供給委員參考。
(2)第二期管考同第一期注意事項,每季會請工程中心通知聯盟至系統平台填寫資料。 |
19. |
部分聯盟服務,對象常可能是非廠商會員,聯盟透過提供服務藉以吸引廠商加入聯盟,此類型(非會員廠商)的KPI計算方式是否有方式呈現? |
A: |
非廠商會員績效,可於第三季管考資料填寫之「其他重要成果」填報呈現。 |
20. |
部份服務性的技術無法量化,該如何訂定KPI? |
A: |
績效填報部分,可於其他欄位呈現(例如文字呈現)。 |
21. |
由於具有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人才不易聘請,是否可由國科會統籌聘用具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背景的專家? |
A: |
目前國科會尚未提供法律科技及專利訴訟的法律相關諮詢。但各大專院校都設有法律顧問,應可優先提供老師相關諮詢。 |
22. |
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同其他國科會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只管制主持人,或是參與計畫的老師皆有管制? |
A: |
產學小聯盟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計畫之數量管制(quota)範圍,計畫核定通過後,將列為主持人執行之計畫件數,而共同主持人將不計執行件數。 |
23. |
產學小聯盟的管理辦法是否需要備案或是立案? |
A: |
建議以書面文件規範相關權利與義務。 |
24. |
若是技術成果屬政府部門研發單位,可否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 |
A: |
依國科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申請資格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
25. |
若計畫執行中,遇主持人退休的問題,是否會因主持人退休而面臨計畫中止?若申請第二期遇到同樣狀況,如何以同一計畫進行至計畫結束? |
A: |
可提出計畫主持人變更申請,若變更後的計畫主持人與原計畫主持人不同學校,則計畫將會移轉至新任計畫主持人的學校。 |
26. |
聯盟推廣網站的建置,是否要自行建立,或是可租用現成既有的網站?是否可為實驗室網站之連結?臉書等相關社群網站?或需為獨立之網站? |
A: |
產學小聯盟未規定聯盟網站的建置處或是建置方式,可以使用計畫主持人的個人網頁或實驗室網站,重點是要能夠達到推廣宣傳的目的及功能;推廣聯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可依規定使用國科會補助金額支用(例如:架設網站、舉辦推廣說明會)。 |
27. |
申請產學小聯盟計畫,是否需於申請時附上未來預定使用的聯盟會員合約書? |
A: |
目前沒有規定於申請時需附上會員合約書,建議可檢附聯盟會員合作意願書,將有助於審核。 |